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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聯合公告2016年第19號(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公告)
信息來源:山東陸港  ‖  發布時間:2016/3/3 16:06:45  ‖  查看:2 次  ‖  【雙擊自動滾屏】
【法規類型】其他部委文件【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文  號】財政部公告〔2016〕19 號【發文機關】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
【發布日期】2016-2-18【生效日期】2016-2-18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滿足國內消費需求,豐富國內消費者購物選擇,方便國內消費者在境內購買國外產品,決定增設和恢復口岸進境免稅店,合理擴大免稅品種,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進境免稅店

       口岸進境免稅店是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陸路和水運口岸隔離區域,按規定對進境旅客免進口稅購物的經營場所。國家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

       二、銷售對象及條件

       口岸進境免稅店的適用對象是尚未辦理海關進境手續的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購買;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購買。

       2.進出境有效證件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臺灣通行證。

       3.購物應按規定取得購物憑證。

       三、免稅稅種

       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免稅商品品類

       免稅商品以便于攜帶的個人消費品為主,具體商品品類和限購數量見附表。

       五、免稅購物金額

       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六、購物流程

       進境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后,由本人隨身攜帶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稅店又有進境免稅店,進境旅客在出境免稅店預訂寄存后,在進境時付款提取的,視為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表:口岸進境免稅店經營品類.docx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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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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