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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44號(關于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中美國企業權利義務變更事項的公告)
信息來源:山東陸港  ‖  發布時間:2015/9/9 17:12:12  ‖  查看:2 次  ‖  【雙擊自動滾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布了2012年第34號公告。最近,根據涉案企業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繼承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該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以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為原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環氧氯丙烷,海關按照4.3%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為原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環氧氯丙烷,海關按照“其他美國公司”71.5%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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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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