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淄博保稅物流中心向淄博綜合保稅區轉型升級,建成魯中“無水港”,充分發揮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和輻射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條:境外進入淄博保稅物流中心的貨物予以保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內貨物進入淄博保稅物流中心卡口視同出口,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
貨物出淄博保稅物流中心卡口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第二條:鼓勵貿易企業進駐淄博保稅物流中心發展。高新區內企業入駐淄博保稅物流中心發展的,其產生出口退稅的7.5%由高新區財政負擔。
第三條:免收淄博保稅物流中心運營主體淄博保稅物流有限公司和進駐淄博保稅物流中心發展企業的高新區地方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建設過程中的供熱、供氣、供水配套費。
第四條:對淄博保稅物流中心運營主體淄博保稅物流有限公司,六年內前三年按其對高新區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于扶持,后三年按其對高新區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于扶持。
第五條:對進駐淄博保稅物流中心發展的企業,給予五年的政策扶持。
。ㄒ唬┠陮Ω咝聟^地方財政貢獻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按其貢獻的30%給予獎勵。
。ǘ┠陮Ω咝聟^地方財政貢獻額在100萬—500萬元的(含500萬元),按其貢獻的40%給予獎勵。
。ㄈ┠陮Ω咝聟^地方財政貢獻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按其貢獻的50%獎勵。
第六條:對租賃淄博保稅物流中心圍網內倉庫的企業,由高新區財政按3元/平方米 · 月進行補貼,為期三年。
第七條:加大對淄博保稅物流中心發展的引導和支持力度,高新區財政設立專項保稅物流引導資金,并加大對上爭取力度。符合各類對上爭取扶持資金條件的,各主管部門優先申報。淄博保稅物流中心和進駐企業從國家和省、市爭取的扶持資金,高新區財政給予一定比例配套資金扶持。
第八條:本政策由淄博保稅物流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政策自發行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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